
| 索 引 號 | XM03111-1010-2025-00387 | 生成日期 | 2025-03-10 |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文 號 | 集司規〔2025〕2號 |
| 標 題: | 廈門市集美區司法局關于印發《集美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內容概述: | 廈門市集美區司法局關于印發《集美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各鎮(街道)、各司法所、各人民調解組織:
為深入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風險,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全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管理工作,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印發《集美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集美區司法局
2025年3月10日
集美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規范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集美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福建省司法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加強全省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司〔2018〕28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集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指導】 區司法局負責指導全區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推進全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和保障能力建設,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鎮(街道)司法所負責加強對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職責。
第三條【隊伍充實】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以多元化為原則。注重吸納退休干部、志愿者、鄉賢、集美熱心人、法律明白人、高校教師、大學生、企業員工等擔任人民調解員;吸納律師、村(社區)法律顧問、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人民調解員;吸納醫療、物業、勞動人事等行業專家擔任人民調解員。區各承擔調解職能的部門或鎮(街道)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購買調解服務事項。
第二章 組織設立
第四條【組織定義】 本辦法所稱人民調解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小組、人民調解工作室和人民調解中心等。
第五條【組織設立】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轄區內的民間糾紛。鄉鎮(街道)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轄區內跨區域、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和重大疑難復雜民間糾紛;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內部發生的民間糾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性、專業性和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所在行政區域范圍內本行業、專業和特定區域內的民間糾紛。
第六條【組織換屆】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依法開展換屆選舉工作,其中村(社區)應結合村(社區)“兩委”換屆,在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結束后60日內進行,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任期與村(社區)兩委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委員在任期內可根據工作需要改選、補選。
第三章 人員選聘
第七條【人員定義】 本辦法所稱人民調解員,是指經推選或者聘任,在區司法局登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從事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員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
第八條【委員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經推選產生,可連選連任。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可由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推選產生;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可由有關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推選產生。
第九條【人民調解員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
第十條【人民調解員條件】 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是為人公正、聯系群眾、依法辦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其中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的文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相關行業、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組織工作職責】 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包括:
?。ㄒ唬┱{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1.一般矛盾糾紛: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等常見多發的矛盾糾紛;
2.行業和專業領域矛盾糾紛:醫療、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等行業和專業領域矛盾糾紛;
3.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涉及當事人多、案情復雜或社會影響大的矛盾糾紛,以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或民轉刑等矛盾糾紛。
?。ǘ╅_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風險隱患。
1.普遍排查:以小區或網格為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
2.重點排查:聚焦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和重要時段,有針對性開展矛盾糾紛排查。
?。ㄈ┩ㄟ^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第十二條【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 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職責包括:
?。ㄒ唬┙邮芗m紛當事人的申請,調解民間糾紛;
?。ǘ┩ㄟ^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ㄈ┝私夂驼莆蛰爡^內民間糾紛的信息和動態,排查糾紛苗頭;
(四)轄區內發生民間糾紛時,及時進行處置,平抑事態,防止糾紛激化;
?。ㄎ澹┱J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和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瓿扇嗣裾{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工作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诋斒氯俗栽?、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ǘ┎贿`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ㄈ┳鹬禺斒氯说臋嗬?,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五章 名冊管理
第十四條【規范目的】 為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管理,在人民調解組織發生設立、變更和注銷以及調解員發生聘任、解聘等情形時,將相關信息按規定程序進行登記和退出。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是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接受區司法局指導、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領取補貼費用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申報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屬地司法所申報:
(一)新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下設人民調解小組的;
?。ǘ┤嗣裾{解組織發生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或注銷等情形的;
(三)發生調解員聘任或解聘的;
(四)其他需要申報的情形。
第十六條【首次登記材料】 人民調解組織首次申報名冊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鎮(街道)關于成立調解組織的文件;
?。ǘ┐澹ㄉ鐓^)關于成立調解組織的居民會議記錄;
?。ㄈ┱{解組織備案登記表;
?。ㄋ模┱{解組織組成人員花名冊;
?。ㄎ澹┬枰峁┑钠渌牧?。
第十七條【換屆備案材料】 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換屆時應當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解組織備案表;
?。ǘ┱{解員備案表;
?。ㄈ┱{解組織組成人員花名冊;
?。ㄋ模┬枰峁┑钠渌牧?。
第十八條【調解組織注銷】 人民調解組織有下列情形的,其設立部門應當在30日內及時向屬地司法所提交調解組織名冊注銷申請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供虛假申報入冊材料經查證屬實的,或調解組織主動提出不再納入名冊管理的;
?。ǘ┐嬖趶娖犬斒氯苏{解、違法調解情形,情節嚴重的;
?。ㄈ┐嬖趹斪N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員注銷】人民調解員有下列情形的,其設立部門應當在30日內及時向屬地司法所提交調解員名冊注銷申請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ㄒ唬┢?、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泄露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
?。ǘ┰谡{解過程中因調解方式、手段和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而引發刑事案(事)件的;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職責造成當事人有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ㄈ┲e報、虛報調解成功案件騙取補貼經費,情節嚴重的。
?。ㄋ模┐嬖趹斪N的其他情形。
人民調解組織或人民調解員具有上述情形,其設立部門在60日內未申請名冊注銷的,區司法局可依職權向其主管單位發出注銷其登記建議書。
第六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培訓分類】 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崗前培訓是對新選聘的人民調解員的任職培訓,年度培訓是對在崗人民調解員進行的知識更新和技能強化培訓。
第二十一條【崗前培訓】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安排新聘任人民調解員參加區司法局或司法所組織的初任培訓,學習、掌握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調解技能和處理糾紛的能力。崗前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2天(14課時),考試或考核應當合格。
第二十二條【年度培訓】 人民調解員年度培訓分為定期培訓、集中培訓、專題培訓,年度培訓時間累計一般不少于3天(20課時),必要時開展專題培訓,以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水平和業務素質;培訓內容: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特別是法律基本知識,新頒布的與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人民調解工作規則、程序與方法,典型案例剖析;
第二十三條【培訓方式】 培訓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授課、經驗介紹、實地考察、現場觀摩、網絡授課、文件學習、以會代訓等方式。區司法局可以與人民法院合作,定期組織遴選部分專兼職調解員到區法院跟班學習。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保障】 培訓費用由區司法局負責,包括專家講座費、場地租賃費、資料費等,由區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五條【工作保障】 各人民調解組織需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七章 工作激勵
第二十六條【激勵原則】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激勵應當遵循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以實際工作成效為依據,公開透明評選;堅持精神與物質結合原則,注重榮譽激勵與適當物質激勵相結合;堅持注重實效原則,突出調解成效、調解社會影響力及群眾滿意度;堅持分級分類原則,按調解主體類型和貢獻程度分級激勵。
第二十七條【社區工作者】 社區工作者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認真負責,特別是在應對突發重大矛盾糾紛事件中表現特別突出的,經屬地司法所書面確認報區司法局同意后,區委社會工作部按照《集美區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當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區司法局書面建議其所在單位及組織部門在年度考核工作、職稱評定、崗位晉升中予以傾斜:
?。ㄒ唬┙洺P詾槿罕娞峁┭訒r服務的;
?。ǘ┰诒据爡^、本領域調解數量較多,調解成功率較高的;
?。ㄈ┦盏饺罕姳頁P信、錦旗較多的,群眾滿意度較高的;
(四)調解案例、調解方法或工作機制具有示范性且入選市級、省級、國家級案例的;
?。ㄎ澹┢渌憩F特別突出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經驗推廣】 區司法局每年度組織評選全區十佳人民調解案例,適時推廣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的成功機制與優秀經驗。對入選人員在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中優先推薦。
第三十條【律師參與】 鼓勵各街道(鎮)建立青年律師參與人民調解機制,組織青年律師特別是新入職律師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綜治中心等機構鍛煉,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第三十一條【調解品牌】 鼓勵、支持社會認知度較高、公信力較強的法律專家、法律服務工作者、優秀人民調解能手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托區、鎮(街道)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以個人名字命名的調解工作室,打造調解品牌。
第三十二條【典型宣傳】 充分運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廣泛宣傳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的先進事跡,增強人民調解員的職業榮譽感。
第三十三條【評優推優】 積極組織推薦本區優秀人民調解員參加全國全省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最美人民調解員”“最受歡迎的人民調解員”等評選活動。大力推薦優秀人民調解員擔任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四條【社會參與】 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發揮區調解協會的作用,建立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在醫療、物業管理、金融消費、知識產權等糾紛領域設立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規則。探索建立集美區調解公益基金,鼓勵社會各界為人民調解組織提供捐贈資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規則補充】 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規則解釋】 本辦法由集美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規則適用】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集美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集司〔2014〕16號)不再適用。